(一)、《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(國家發改委55號令))
本辦法第三條規定:"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指: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、國家重點業
務信息系統、國家基礎信息庫、國家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相關基礎設施、國家電子政務
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建設項目."
本辦法第十八條明確指出:"電子政務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。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
的有關規定,委托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,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."
(二)、《電子政務工程技術指南(國信辦20032號文件)》
文件中第十六條明確規定:"同一工程的建設和監理要由獨立的機構分別承擔,監理單位要先于建設單位
介入、設有確立監理單位的工程,建設單位不得開始建設."
(三)、《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(工信部【2002】570號文件)》
文件第三章,監理范圍和監理內容中第八條明確規定,下列信息系統工程應當實施監理:
1、國家級、省部級、地市級的信息系統工程;
2、使用國家政策性銀行或者國有商業銀行貨款,規定需要實施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;
3、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的信息系統工程;
4、涉及國家安全、生產安全的信息系統工程;
5、國家法律、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監理的其他信息系統工程.
(四)、《陜西省"十二五"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規劃》
本規劃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中第(五)條指出"加強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。建立完善信息化項目的
規劃、立項、招投標、工程監理、驗收、評估等工作機制。政府投資的重大信息化項目必須納入本地
區信息化發展規劃.對公共性、基礎性的信息化項目要實行統一建設,涉及跨地區,跨部門的應用項
目,必須聯合共建,保證資源共享、互聯互通,
(五)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GB/T19668《信息技術服務監理》規定了信息系統工程建設與
運行維護中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的一般原則.